2025年达川区惠企政策事项目录清单(第一版)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政策依据 | 兑享结果 | 政策板块 |
出台 层级 |
申报 层级 |
决定层级 | 决定部门 | 申请对象 |
兑现 方式 |
兑现时限(工作日) | 政策有效期 | |||||||||||||||||
主项 | 情形项 | ||||||||||||||||||||||||||||
1 | 免征森林植物检疫费 | 免征森林植物检疫费 | 《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林业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2 | 用工支持 | 企业用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提供招工平台、组织招聘活动、发布招工信息,协助做好招工工作。对企业自主招工并签订正式协议,实际用工满 1 年的,按照 50 元/人/月给予一次性用工补贴;实际用工满 2 年的,第二年按照 100 元/人/月给予一次性用工补贴。 | 《达州市达川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达川委发〔2024〕2号) | 奖补类 | 稳岗就业 | 区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人社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快申快享 | 60个工作日以内 | 2027年4月21日截止 | ||||||||||||||||
3 | 创业担保贷款 | 创业担保贷款 | 《关于印发落实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金〔2023〕91号)文件 | 减免类 | 财政金融 | 省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就业局 | 小微企业 | 快申快享 | 30个工作日 |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
4 | 孵化基地的认定 | 孵化基地的认定 |
《四川省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30号)文件 《达州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达人社发〔2022〕47号)文件 |
奖补类 | 稳岗就业 | 省级、市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就业局 | 带有创业孵化功能的企业 | 快申快享 | 60工作日 |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
5 | 大学生创业吸纳就业奖励 | 大学生创业吸纳就业奖励 | 《达州市大学生创业吸纳就业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达市就发〔2022〕21号)文件 | 奖补类 | 稳岗就业 | 市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就业局 | 大学生创办企业 | 快申快享 | 60工作日 | 2025年10月8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
6 | 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 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 《关于印发落实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文件 | 奖补类 | 稳岗就业 | 省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就业局 | 所有缴纳社保费用的企业 | 快申快享 | 60工作日 | 2025年10月8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
7 | 一次性扩岗补助优惠政策 | 一次性扩岗补助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规(2024)7号 | 奖补类 | 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 省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就业局 | 参保企业 | 快申快享 | 60工作日 | 2025年12月31日截止 | ||||||||||||||||
8 |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4]34号 | 奖补类 | 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 省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就业局 | 参保企业 | 快申快享 | 60工作日 | 2025年12月31日截止 | ||||||||||||||||
9 | 就业见习补贴 | 就业见习补贴 | 《达州市就业见习工作实施细则》的通 知达人社发〔2024〕108号 | 奖补类 | 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 市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就业局 | 见习基地 | 快申快享 | 60工作日 | 2025年12月31日截止 | ||||||||||||||||
10 | 社会保险费率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率由19%降低至16%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9〕27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级 | 区级 | 省级 | 达川区社保局 | 企业 | 免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1 | 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低至0.6% |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51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级 | 区级 | 省级 | 达川区社保局 | 企业 | 免申即享 | 即办 | 2025年12月31日截止 | |||||||||||||||||
12 | 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最低由0.8%降至0.2%;最高由4.9%降至1.9% | 《四川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川人社规〔2023〕10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级 | 区级 | 省级 | 达川区社保局 | 企业 | 免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3 | 建设公益性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 建设公益性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 《四川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财综〔2014〕6号) | 减免类 | 其他 | 省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水务局 | 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项目业主单位 | 免申即享 | 3个工作日以内 | 截止到修订前 | ||||||||||||||||
14 | 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业主单位 | 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业主单位 | 《四川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财综〔2014〕6号) | 减免类 | 其他 | 省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水务局 | 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业主单位 | 免申即享 | 3个工作日以内 | 截止到修订前 | ||||||||||||||||
15 | 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项目业主单位 | 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项目业主单位 | 《四川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财综〔2014〕6号) | 减免类 | 其他 | 省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水务局 | 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项目业主单位 | 免申即享 | 3个工作日以内 | 截止到修订前 | ||||||||||||||||
16 | 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 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项目业主单位 | 《四川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财综〔2014〕6号) | 减免类 | 其他 | 省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水务局 | 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项目业主单位 | 免申即享 | 3个工作日以内 | 截止到修订前 | ||||||||||||||||
17 | 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 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 / | 权益类 | 减税降费 | 省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自然资源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免申即享 | 1个工作日 | 2099年12月31截止 | ||||||||||||||||
18 |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费率降为零 |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费率降为零 | /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自然资源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免申即享 | 1个工作日 | 2099年12月31截止 | ||||||||||||||||
19 | 暂停征收采矿登记费 | 暂停征收采矿登记费 | 《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 减免类 | 市场监管 | 省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自然资源局 | 所有采矿权人 | 免申即享 | 1个工作日 | 2099年12月31截止 | ||||||||||||||||
20 | 暂停征收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 暂停征收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 《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自然资源局 | 所有采矿权人 | 免申即享 | 1个工作日 | 2099年12月31截止 | ||||||||||||||||
21 | 停止征收征(土)地管理费 | 停止征收征(土)地管理费 | 《关于停收和免收22项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财综〔2014〕19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自然资源局 | 申请用地需征收征(土)地管理费的单位 | 免申即享 | 1个工作日 | 2099年12月31截止 | ||||||||||||||||
22 | 取消矿产储量评审技术咨询服务费 | 取消矿产储量评审技术咨询服务费 | 《关于取消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316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自然资源局 | 申请省本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建设单位或者矿业权人 | 免申即享 | 1个工作日 | 2099年12月31截止 | ||||||||||||||||
23 | 铁路和高速公路项目的耕地开垦费缴纳优惠 | 铁路和高速公路项目的耕地开垦费缴纳优惠 | 《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自然资源局 | 由省级负责占补平衡的四川境内申请用地的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 | 免申即享 | 1个工作日 | 2099年12月31截止 | ||||||||||||||||
24 | 用地支持 | 坚持“亩均论英雄”的产业发展导向,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方式供地。健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体系,支持企业选择适宜的工业用地方式。企业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土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项目审批建设效率,实现“拿地即开工”。 | 《达州市达川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达川委发〔2024〕2号) | 奖补类 | 其他 | 区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城乡规划编制中心、达川区自然资源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快申快享 | 60个工作日以内 | 2027年4月21日截止 | ||||||||||||||||
25 | 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及疑似疫情处置强制扑杀补偿 | 动物因强制免疫应激死亡的可以按照标准给予雏禽5元、犊牛500元/头、泌乳奶牛6000元等补偿。动物因疑似动物疫情强制扑杀给予雏禽5.5元/只、仔猪330元/头、泌乳奶牛6600元/头等扑杀补偿 |
《达州市达川区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及疑似疫情处置强制扑杀补偿办法》的通知(达川府发〔2022〕4号) |
奖补类 | 财政金融 | 区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1.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的养殖户主(散养户);2.疑似动物疫情强制扑杀的养殖户主。 | 快申快享 | 补偿申报当年年底 | 2027年3月9日截止 | ||||||||||||||||
26 |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 《四川省调整完善稻谷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川财建〔2020〕122号) | 奖补类 | 财政金融 | 省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农业农村局 | 实际稻谷种植者 | 快申快享 | 当年11月底 | 长期 | ||||||||||||||||
27 | 种粮大户的补贴 | 种粮大户的补贴 | 《四川省省级财政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川农发〔2022〕24号) | 奖补类 | 财政金融 | 省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农业农村局 | 小春小麦或大春水稻、玉米种植面积达到30亩及以上的种粮农户和农业经营主体。 | 快申快享 | 当年11月底 | 长期 | ||||||||||||||||
28 | 实施肉牛稳产提质激励 | 实施肉牛稳产提质激励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4〕3号)) | 奖补类 | 财政金融 | 省级 | 区级 | 省级 | 省农业农村厅 | 从事肉牛能繁母牛养殖的规模养殖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体牧场、家庭农场和农户 | 快申快享 | 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 | 2025年12月31日截止 | ||||||||||||||||
29 | 农机购置的补贴 | 农机购置的补贴 | 《四川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农发〔2024〕14号) | 奖补类 | 财政金融 | 省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农业农村局 | 购买农业机具的个人或组织 | 快申快享 | 40个工作日 | 2026年12月31日截止 | ||||||||||||||||
30 | 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报废补贴 | 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报废补贴 | 《四川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函〔2024〕440号) | 奖补类 | 财政金融 | 省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农业农村局 | 报废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的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快申快享 | 40个工作日 | 2026年12月31日截止 | ||||||||||||||||
31 | 报废20马力以下拖拉机单台补贴 | 报废20马力以下拖拉机单台补贴 | 《四川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函〔2024〕440号) | 奖补类 | 财政金融 | 省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农业农村局 | 报废20马力以下拖拉机单台补贴的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快申快享 | 40个工作日 | 2026年12月31日截止 | ||||||||||||||||
32 | 报废联合收割机、播种机、水稻插秧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补贴 | 报废联合收割机、播种机、水稻插秧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补贴 | 《四川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函〔2024〕440号) | 奖补类 | 财政金融 | 省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农业农村局 | 报废联合收割机、播种机、水稻插秧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补贴的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快申快享 | 40个工作日 | 2026年12月31日截止 | ||||||||||||||||
33 | 构建物流节点体系 | 加快物流城乡配送网点建设,对在乡镇建立配送网点超过20个的物流企业,按0.5 万元/个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 万元。 | 《达州市达川区推进现代物流产业跨越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达川府发〔2021〕9号)文件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区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商务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其他 | 其他 | 截止到修订前 | ||||||||||||||||
34 | 大力发展电商快递 | 对注册在达川区每年输出业务增量超过 20 万件且增幅20%以上的快递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在居民小区、集中办公区等建立智能快递箱按不超过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 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在达川建成区域性分拨中心的快递总部企业,按照投资额度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达州市达川区推进现代物流产业跨越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达川府发〔2021〕9号)文件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区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商务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其他 | 其他 | 截止到修订前 | ||||||||||||||||
35 | 鼓励企业提档升级 | 物流企业首次升规入统,给予5万元支持 。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0.5亿元、1亿元 、2亿元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 、 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国家3A级及以上的物流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制造企业和商贸企业剥离物流业务,成立专业物流企业,且新物流企业自成立当年起的三年内年营业额累计超1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10万。 | 《达州市达川区推进现代物流产业跨越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达川府发〔2021〕9号)文件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区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商务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其他 | 其他 | 截止到修订前 | ||||||||||||||||
36 | 提升物流智慧水平 | 对传统仓储应用现代技术改造升级为绿色、智能、高效仓储,按不低于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对新购置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按购置费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辆 。对新购置并运用于物流业务的无人机、机器人、智能叉车等新型智能物流设备,按不低于购置总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设备最高不超过2万元。 | 《达州市达川区推进现代物流产业跨越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达川府发〔2021〕9号)文件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区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商务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其他 | 其他 | 截止到修订前 | ||||||||||||||||
37 | 加力稳定外资外贸优惠政策 | 对外商总投资500万美元(含)以上的新设、外商增资3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且当年FDI实际到位1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FDI实际到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300万元。外商投资企业还享受对应行业、产业内资企业的同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达州市达川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达川委发〔2024〕2号) | 奖补类 | 外资外贸 | 区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快申快享 | 60个工作日以内 | 2027年4月21日截止 | ||||||||||||||||
38 | 以商招商支持 | 对通过“以商招商”“以企引企”等方式引进且固定资产投资额一次性达到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产业项目,按引进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 2‰给予引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 | 《达州市达川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达川委发〔2024〕2号) | 奖补类 | 产业扶持 | 区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经信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快申快享 | 60个工作日以内 | 2027年4月21日截止 | ||||||||||||||||
39 | 文旅产业支持 | 对新获得国家AAA级以上旅游景区和省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省级旅游民宿、旅游研学基地(营地)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达州市达川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达川委发〔2024〕2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区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文体旅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快申快享 | 60个工作日以内 | 2027年4月21日截止 | ||||||||||||||||
40 | 组织来川入境过夜游的省外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 | 组织来川入境过夜游客达到5000人次的省外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 | 《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4〕3号) | 奖补类 | 其他 | 省级 | 区级 | 省级 | / | 旅行社 | 其他 | 60个工作日 | 2025年4月30日截止 | ||||||||||||||||
41 | 组织来川入境过夜游客达到10000人次省内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 | 《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4〕3号) | 奖补类 | 其他 | 省级 | 区级 | 省级 | / | 旅行社 | 其他 | 60个工作日 | 2025年4月15日截止 | |||||||||||||||||
42 | 组织来川入境过夜游客达到5000人次省内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 | 《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4〕3号) | 奖补类 | 其他 | 省级 | 区级 | 省级 | / | 旅行社 | 其他 | 60个工作日 | 2025年4月15日截止 | |||||||||||||||||
43 | 企业实施文化和旅游融合示范项目奖补 | 支持实施文化和旅游融合示范项目 | 《关于开展文旅融合示范项目库调整暨2024年度示范项目申报的通知》(川文旅发〔2023〕89号) | 奖补类 | 其他 | 省级 | 区级 | 省级 | /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其他 | 90个工作日 | 2025年12月31日截止 | ||||||||||||||||
44 | 人才激励支持 | 经组织、人社部门统一引进或报经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后到达川区工作且与企业签订5年合同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和博士研究生可根据房源情况直接入住人才公寓;硕士研究生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可纳入人才公寓分配范围,并减免前两年100%、50%的租金费用。 | 《关于印发<达川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川组通〔2022〕34号) | 减免类 | 人才支持 | 区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委组织部、达川区人社局、达川区住建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快申快享 | 60个工作日以内(房源充足的情况下) | 2027年5月30日截止 | ||||||||||||||||
45 | 创新支持 | 对经税务部门核定,年度研发投入经费达到2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按研发投入的3%、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规模以下企业以税务局核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R&D)支出额为准,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2%给予补助,最高10万元。 |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达川府发〔2022〕23 号 | 奖补类 | 科技创新 | 区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税务局、达川区科技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快申快享 | 60个工作日以内 | 2027年12月2日截止 | ||||||||||||||||
46 | 科技成果支持 | 对引进优秀科技成果在达川区进行规模化生产和应用,且年度销售收入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达标入统企业,最高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 《达州市达川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达川委发〔2024〕2号) | 奖补类 | 科技创新 | 区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科技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快申快享 | 60个工作日以内 | 2027年4月21日截止 | ||||||||||||||||
47 | 企业用工奖励 | 用工支持。企业用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提供招工平台、组织招聘活动、发布招工信息,做好招工服务工作。对企业自主招工并签订正式协议,实际用工满 1 年的,按照 100 元/人/月给予一次性用工补贴;实际用工满 2 年的,第二年按照 200 元/人/月给予一次性用工补贴。 | 《达州市达川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达川委发〔2024〕3号) | 奖补类 | 稳岗就业 | 区级 | 区级 | 区级 | 丘陵山区现代农机装备产业园区项目指挥部办公室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快申快享 | 60个工作日以内 | 2027年4月21日截止 | ||||||||||||||||
48 | 企业品牌创新支持奖励 | 品牌创新支持。对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奖励50万元,首次获得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的企业奖励20万元,首次获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奖励8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四川品牌价值评价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首次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和个人分别奖励20万元和2万元。 | 《达州市达川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达川委发〔2024〕3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区级 | 区级 | 区级 | 丘陵山区现代农机装备产业园区项目指挥部办公室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快申快享 | 60个工作日以内 | 2027年4月21日截止 | ||||||||||||||||
49 | 工业企业科技研发奖励 | 科技研发支持。鼓励企业研发丘陵山区现代农机装备,并协助其争取符合丘陵山区现代农机装备研发的“揭榜挂帅”重大技术攻关类项目,单个项目财政支持额度最高达300万元。 | 《达州市达川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达川委发〔2024〕3号) | 奖补类 | 科技创新 | 区级 | 区级 | 区级 | 丘陵山区现代农机装备产业园区项目指挥部办公室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快申快享 | 60个工作日以内 | 2027年4月21日截止 | ||||||||||||||||
50 | 企业专精特新奖励 | 专精特新支持。对首次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的,在享受对应上级补助基础上,再由区级财政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称号的,在享受对应上级补助基础上,再由区级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 《达州市达川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达川委发〔2024〕3号) | 奖补类 | 科技创新 | 区级 | 区级 | 区级 | 丘陵山区现代农机装备产业园区项目指挥部办公室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快申快享 | 60个工作日以内 | 2027年4月21日截止 | ||||||||||||||||
51 | 企业基地建设奖励 | 基地建设支持。对企业自主建设的行业性中试基地,按不超过中试基地建设投资总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50万元(投资总额不包括土地、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 《达州市达川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达川委发〔2024〕3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区级 | 区级 | 区级 | 丘陵山区现代农机装备产业园区项目指挥部办公室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快申快享 | 60个工作日以内 | 2027年4月21日截止 | ||||||||||||||||
52 | 企业自营出口奖励 | 产品出口支持。根据自营出口实绩对企业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本区生产型农机企业按年出口总额(人民币结算)的4‰给予支持激励。 | 《达州市达川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达川委发〔2024〕3号) | 奖补类 | 外资外贸 | 区级 | 区级 | 区级 | 丘陵山区现代农机装备产业园区项目指挥部办公室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快申快享 | 60个工作日以内 | 2027年4月21日截止 | ||||||||||||||||
53 | 开办企业零费用 | 向新开办企业赠送首套印章 | 《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达川府发〔2022〕11 号文件 | 减免类 | 市场准入 | 区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行政审批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免申即享 | 即办 | 截止到修订前 | ||||||||||||||||
54 | 向新开办企业免费邮寄证照 | 《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达川府发〔2022〕11 号文件 | 减免类 | 市场准入 | 区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行政审批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快申快享 | 即办 | 截止到修订前 | |||||||||||||||||
55 | 应急转贷资金支持 | 对符合应急转贷资金申请条件的企业,给予原则上不超过 30 天,单笔最高金额不超过 500万元的应急转贷资金支持,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 《达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民营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设立相关工作的通知》(达市财建〔2023〕82号)、《达州市达川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达川委发〔2024〕2 号) | 其他类 | 财政金融 | 市级 | 市级 | 市级 | 达川区财政局、相关银行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快申快享 | 60个工作日以内 | 2027年4月21日截止 | ||||||||||||||||
56 | 促进区域发展 |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57 | 对青藏铁路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58 |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主业的,免征契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第四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59 |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第五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60 |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第五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61 |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30年12月31日截止 | |||||||||||||||||
62 |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 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63 |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64 |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65 |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66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第七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67 |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68 |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69 |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个体工商户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70 |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71 |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72 | 改善民生 |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免征车船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三条第(四)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73 | 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二条第(二)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74 |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 《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川府规〔2024〕3号第五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75 |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五条第二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个体工商户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76 |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第三条第(一)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77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78 |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第九条第(三)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79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明确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3〕7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个体工商户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80 |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明确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3〕7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81 |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个体工商户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82 |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个体工商户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83 | 符合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三个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第四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5年12月31日截止 | |||||||||||||||||
84 |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5年12月31日截止 | |||||||||||||||||
85 |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5年12月31日截止 | |||||||||||||||||
86 |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第一条第(一)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5年12月31日截止 | |||||||||||||||||
87 |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第一条第(二)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5年12月31日截止 | |||||||||||||||||
88 |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第一条第(三)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5年12月31日截止 | |||||||||||||||||
89 |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0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90 |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减半征收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税〔2011〕48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91 | 满足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其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条件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57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92 |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快申快享 | 即办 | 长期 | |||||||||||||||||
93 | 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缴纳的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4号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94 |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95 |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 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96 |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 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97 |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 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 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98 | 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60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99 |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第七条第一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00 |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01 |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37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02 | 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3〕8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个体工商户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103 | 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3〕8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104 |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第七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5年12月31日截止 | |||||||||||||||||
105 |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第七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5年12月31日截止 | |||||||||||||||||
106 |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5年12月31日截止 | |||||||||||||||||
107 |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5年12月31日截止 | |||||||||||||||||
108 |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5年12月31日截止 | |||||||||||||||||
109 | 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5年12月31日截止 | |||||||||||||||||
110 |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11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12 | 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01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13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01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14 |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第(四)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15 |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第(一)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16 |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17 |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18 | 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119 |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120 |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121 | 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198号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22 | 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123 |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24 | 鼓励高新技术 |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25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26 |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127 | 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128 |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129 | 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30 | 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31 |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32 |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133 |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134 |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135 |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36 |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 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37 |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 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38 |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39 |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40 |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第八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41 |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第七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42 |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四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43 | 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且在2019年12月31日前获利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第五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44 |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经营期在15年以上且在2019年12月31日前获利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45 |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0〕2号附件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46 |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第二条第三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47 |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第二条第三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48 |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一条第(一)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49 |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1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50 |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7〕79号第一条第1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51 |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52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第(一)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快申快享 | 即办 | 长期 | |||||||||||||||||
153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第(二)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快申快享 | 即办 | 长期 | |||||||||||||||||
154 | 节能环保 | 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5年12月31日截止 | ||||||||||||||||
155 | 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
156 |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57 |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第二条第一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58 |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第二条第三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59 |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第九条第(五)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60 |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161 |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62 | 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63 |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第十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64 |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免征环境保护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65 |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免征环境保护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66 |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免征环境保护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第十二条第(三)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67 |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免征环境保护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第十二条第(四)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68 |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快申快享 | 即办 | 长期 | |||||||||||||||||
169 | 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170 | 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171 | 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72 | 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73 | 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74 | 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75 | 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76 |
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 资源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第十五条第二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77 | 对同时符合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条件的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78 | 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 第十六条第(一)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79 | 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 第十六条第(三)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80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快申快享 | 即办 | 长期 | |||||||||||||||||
181 |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第(一)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82 | 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财税〔2010〕44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83 |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73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快申快享 | 即办 | 长期 | |||||||||||||||||
184 |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 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185 |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后,其在外国银行分行已经贴花的资金账簿、应税合同,在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不再重新贴花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45号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86 |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第二条第一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87 | 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第一条第四款第一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88 | 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44号第二条第一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189 | 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44号第二条第二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190 | 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44号第二条第四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191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2号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92 |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93 | 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94 |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195 |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196 | 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9号第十二条第(五)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97 | 对企业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98 | 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199 | 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200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201 |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202 | 在国有股权划转和接收过程中,划转非上市公司股份的,对划出方与划入方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划转上市公司股份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的,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对划入方因承接划转股权而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附件第五条第(二十四)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203 | 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5年12月31日截止 | |||||||||||||||||
204 | 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5年12月31日截止 | |||||||||||||||||
205 | 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第三条第二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206 |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 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 |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207 | 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快申快享 | 即办 | 长期 | |||||||||||||||||
208 | 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第四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209 | 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98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210 | 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102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快申快享 | 即办 | 长期 | |||||||||||||||||
211 | 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快申快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212 | 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的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213 | 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的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214 | 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215 | 对纳税人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快申快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216 | 对纳税人从事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快申快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217 | 对从事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研制项目的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218 | 对从事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研制项目的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219 | 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9号第十二条第(六)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220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221 | 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222 |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 《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5年12月31日截止 | |||||||||||||||||
223 | 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 《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5年12月31日截止 | |||||||||||||||||
224 |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第七条第二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225 |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七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226 | 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1〕54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227 | 企业投资者持有2024—2027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228 | 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229 | 继续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7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230 |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第十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231 | 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32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232 | 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32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233 |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234 |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235 |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236 |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9号第十二条第(七)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237 |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6第36号公告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238 | 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239 |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00年第42号第一条第(三)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240 | 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241 | 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64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242 | 对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64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243 | 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2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244 | 续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页岩气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245 |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二)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246 |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四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247 | 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248 | 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国税地字〔1989〕14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249 | 制造业领域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250 | 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251 | 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252 |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253 |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第九条第(四)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254 | 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行业纳税人,按月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快申快享 | 即办 | 长期 | |||||||||||||||||
255 |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256 | 支持三农 |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2号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257 | 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2号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258 | 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259 | 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260 | 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261 | 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262 |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263 | 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264 | 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9号第十二条第(四)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265 | 对农膜产品,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266 | 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267 |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268 |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269 |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270 |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271 |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第四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272 |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第五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273 |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五条第(一)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274 | 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第四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275 |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二条第一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276 | 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二条第二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277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278 |
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 环节增值税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5年12月31日截止 | |||||||||||||||||
279 | 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280 |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 |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281 |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282 | 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三条第1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283 |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284 | 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减半征收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285 | 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土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286 | 对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哈尔滨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4号 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287 | 对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哈尔滨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4号 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288 | 对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有限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哈尔滨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4号 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289 | 对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互联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哈尔滨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4号 第四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290 | 对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组织委员会按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哈尔滨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4号 第五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291 | 对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组织委员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哈尔滨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4号 第六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292 |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第一条第(一)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293 |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第一条第(二)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294 | 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第一条第(三)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295 | 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296 |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297 | 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298 | 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299 |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长期 | |||||||||||||||||
300 | 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301 | 转制升级 |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302 |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303 |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304 |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第四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305 |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第五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306 | 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第五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307 |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第六条第一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308 |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第六条第二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309 |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第六条第三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310 | 对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第三条第一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即享 | 即办 | 2024年10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