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码:

初始密码由yzym@+注册填写的身份证号后四位组成

验证码:
返回
关于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2MAACFP2098 的处罚公告
处决机构:达州市达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处决时间:2025年04月11日决定书文号: 达川人社处罚决〔2025〕1号

达州市达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达川人社处罚决〔20251

 

达州晓玲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晓玲):

本机关于 20241223日起对达州晓玲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员工工资进行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拖欠员工工资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达川人社处询〔202426)、《限期改正指令书》(达川人社处改〔20249)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适用标准为从重。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 18000元整壹万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內到本单位开具票据前往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达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