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全县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现场办理;网上办理:(www.sczwfw.gov.cn) |
法定办结时限 | 1 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无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无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无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达州市达川区南国大道二段855号,达州市达川区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大厅4楼3-6号窗口 |
咨询方式 | 现场咨询:达川区行政审批局4楼咨询导引台;电话咨询:0818—5336890,0818—12345 |
监督投诉方式 | 现场监督投诉:达川区行政审批局政管股804室;电话监督投诉:1.0818-5336999;2. 0818-12345 |
实施主体 | 达州市达川区行政审批局 | 事项版本 | 7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511023001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1421MB1623496J |
实施编码 | 11511421MB1623496J4511023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1421MB1623496J451102300100002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表格下载 | 详情 | |
1 | 《诊所备案信息表》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
2 | 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指诊所使用房屋按照比例标识,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
3 | 诊所用房产权证件或租赁合同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
4 |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花名册》(诊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其他卫生技术人员有限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
5 | 诊所规章制度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
6 | 诊所仪器设备(含急诊急救设备)清单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
7 | 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
8 | 诊所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 必要 | 纸质 | 原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
9 | 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
10 | 按照法律法规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 非必要 | 原件 | 纸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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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第十五、十七条 | 查看 | |
2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九、十三条 | 查看 | |
3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卫医政发【2022】33号) | 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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